时间:2022/6/10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

为有效激发我县汽车消费市场活力,快速拉动汽车消费,加快恢复汽车消费市场,在落实好省、市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,制定如下政策措施:

一、对在县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(二手车除外)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

购置2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(含)至20万元(不含)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以下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。

二、对在县内购置燃油乘用车(二手车除外)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

购置2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(含)至20万元(不含)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以下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。

三、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(二手车除外)

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,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元。

四、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

省级财政承担50%,其余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,分别由市、县两级财政承担。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,提高消费券“乘数效应”。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,举办汽车展销、汽车下乡等活动,扩大汽车市场供给。

五、开展专项汽车消费补贴活动

一是在落实好第一条至第四条省、市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,县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补贴资金,对在县内限额上企业购置家用非营运型汽车(不区分新能源与燃油车辆、二手车除外)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追加发放消费券。购置2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(含)至20万元(不含)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以下的,每辆车发放元消费券。二是6月和9月,由县财政安排2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,用于我县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促销活动。

六、对相关汽车销售纳统单位进行奖励

对年新增的月度纳统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,在市级每家给予5万元财政奖励的基础上,县级追加2万元奖励;若年上半年滨州市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,获得省财政资金奖励后,在市级给予每家年上半年销售数据转正的已纳统汽车销售单位3万元财政奖励基础上,县级追加1万元奖励。

七、对汽车销售企业实行社保缓缴

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,实行阶段性缓缴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年5月至7月,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年5月至年4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八、消费券使用情况说明

一是车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,车辆类型为个人购买的非营运车辆。二是消费券领取方式及企业名单详见各官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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