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/3/29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通讯员赵云海

小行为,大隐患,引燃秸秆,害人害己。10月24日,无棣县海丰街道西辛村一村民因引燃秸秆造成火灾,因扑救及时,未造成严重损失。无棣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海丰派出所及时对火灾进行调查处理。

经查,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吸烟时不慎引燃杂草导致火灾发生。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无棣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对王某某做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。

在此提示广大群众,要注意用火安全,掌握消防常识,避免火灾事故发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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